遗 嘱
本人屈炳华,身份证号19701201-7310,特此声明此为我的最终意愿与遗嘱,在我去世后,我的遗产应根据下述遗嘱条款予以分配。
- 关于屈炳华遗产的处分
1.1 给予我的儿子 屈国洋
在我去世时,我的儿子屈国洋(持有中国个人身份证号码420102199609253110),应根据《继承法》(《遗产继承法典》)第2章的规定,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其法定继承份额。
我希望,在可能的范围内,其法定继承份额应通过我在中国境内的资产予以满足。
1.2 我的遗产剩余部分
我的遗产剩余部分应由我的女儿芮丽婧(个人身份证号码20031225-7983)以及芮芸(个人身份证号码20110804-4965)平分继承。
位于地籍编号为 Solna Bergshamra 4:19、Solna Fregatten 1 以及 Danderyd Bälgen 8 的不动产,或在我去世时可能替代上述不动产的其他不动产,应在遗产分割中归属于我的两位女儿。
- 特别条件
受遗赠人根据本遗嘱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应为其个人财产。该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,以及替代该个人财产而取得的财产,均应构成个人财产。
依据本遗嘱取得个人财产的人,无权通过婚前/婚内财产协议将该财产指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亦无权订立协议允许该财产在婚内财产分割中予以分割。
